母亲生前不尽孝 何谈身后祭奠权
母亲生前不尽孝 何谈身后祭奠权
法院尊重逝者遗愿,母亲驳回未履行赡养义务者诉求
近日,生前福州市台江法院审结一起兄弟间因祭奠母亲引发的不尽人格权纠纷案件,明确祭奠权益应以履行赡养义务为前提,孝何并须尊重逝者遗愿,谈身最终依法驳回了未履行赡养义务一方的后祭精神损害赔偿诉求。
据了解,奠权福州的母亲潘老太生前育有两子一女,晚年随长子大徐共同生活。生前2024年8月,不尽因部分子女未履行赡养义务,孝何潘老太将三名子女诉至台江法院。谈身法院判令子女支付赡养费。后祭判决生效后,奠权次子小徐迟迟未主动履行,母亲直至潘老太申请强制执行才完成支付。
2025年9月,潘老太去世。长子大徐在办理丧葬事宜时未通知弟弟小徐。小徐认为其祭奠权益受到侵害,遂将大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
庭审中,大徐提交了潘老太生前录制的视频,证明老人曾明确表示不愿让小徐前来祭奠。
台江法院审理认为,祭奠权益是基于人格尊严产生的特定人格利益,依法应予保护,但权利人行使权利必须合法、合情、合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与逝者遗愿。大徐未通知小徐参与祭奠,客观上影响了其表达哀思,但小徐在母亲生前未积极履行赡养义务,经法院强制执行方支付赡养费,存在明显过错。同时,潘老太明确拒绝小徐祭奠的真实意愿,应得到法律与亲属的尊重。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官释法说理,大徐将母亲的安葬地点告知小徐。
综合考虑案件事实、过错程度、逝者遗愿以及修复亲情等因素,法院最终依法驳回了小徐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法定赡养义务,这既是法律底线,也是伦理根基。未履行赡养义务,不仅应受道德谴责,也会在法律层面影响相关权利的行使。唯有生前尽孝,才能在身后坦然追思。祭奠权益的核心在于告慰逝者,必须尊重逝者的真实意愿。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时,应互谅互让、主动沟通,避免因小事激化矛盾。亲属之间应以理性方式表达哀思,以和睦家风告慰先人,让亲情在法理与温情中延续。(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黄丽珠 江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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